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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9日公佈了一批食品藥品糾紛典型案例。
  知假買假獲十倍賠償
  2012年5月1日,原告孫銀山在被告歐尚超市江寧店購買“玉兔牌”香腸15包,且明知其中價值558.6元的14包香腸已過保質期。到收銀台結賬後,孫銀山徑直到服務台索賠。因協商未果,孫銀山訴至南京市江寧區人民法院,要求歐尚超市支付售價十倍的賠償金5586元。法院判決被告歐尚超市支付原告孫銀山賠償金5586元。
  山楂片含核致牙齒崩裂獲賠
  2009年5月6日,原告華燕兩次到被告北京天超倉儲超市第二十六分公司購買山楂片,分別付款10元和 6.55元,在食用時山楂片中的山楂核將其槽牙崩裂。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法院認為,天超公司銷售的山楂片中含有硬度很高的山楂核,不符合國家的相關標準,應認定存在食品質量瑕疵,承擔全部責任。且天超公司是在應當知道該食品存在安全問題的情況下銷售該產品,應向消費者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法院最終認定天超公司向華燕賠償醫療費5231.87元、交通費6.4元、退貨價款及支付價款十倍賠償116.55元。
  生產者銷售者一同被起訴
  2012年5月5日,皮旻旻在重慶遠東百貨有限公司購買了由重慶市武陵山珍王食品開發有限公司生產的“武陵山珍家宴煲”10盒共4480元。皮旻旻發現其購買的產品企業標準已過期,遂向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法院起訴。二審法院認為,山珍公司生產的“武陵山珍家宴煲”食品存在食品安全標準、包裝、廣告方面的問題。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判決遠東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退還皮旻旻貨款4480元,山珍公司支付上訴人皮旻旻賠償金22400元。新華社  (原標題:南京“知假買假”案入選三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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